香港公司撤銷註冊與清盤有何分別?

Byron Chan
1 月 28, 2026
4 分鐘長

篇文主題

重點

撤銷註冊由具償付能力的公司內部主動觸發,並由公司內部完成。

自願清盤可由具償付能力或無償付能力的公司內部觸發,屆時將委任清盤人,賦予其變賣及重新分配公司資產的權力。

強制清盤則由債權人提出呈請,經法庭頒令觸發,並由獲委派的清盤人變賣及重新分配公司資產。

香港的企業東主每日都要面對市場上的巨大壓力,而「結業」更是許多企業遲早要面對的現實。雖然撤銷註冊與清盤在公司解散時常被提及,但兩者其實截然不同,本文將為您詳細說明。

公司為何選擇撤銷註冊或清盤?

企業決定撤銷註冊或清盤的原因通常相近,主要原因包括:

業務無法持續經營

無論是因成本上漲或市場需求轉變,若企業即使保持合規也難以維持,可能便要考慮結束營業,以止蝕離場。

另一情況是,公司東主不再希望繼續經營,或未能找到接班人,因而決定在業務狀況尚可時適時結業。

未能履行合規責任

企業若未能履行行政責任,例如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舉行周年股東大會,可能面臨被公司註冊處剔除註冊的風險。長期拖延行政責任的公司,可考慮撤銷註冊或自願清盤,而非勉強追趕合規要求。

重組或合併

母公司經常會因應最新目標或精簡成本而重組旗下附屬公司,從而使附屬公司在過程中結束業務。附屬公司的資產通常會重新分配給其他現有公司,或由母公司吸收。

撤銷註冊與清盤如何觸發?

撤銷註冊是一種主動、自願的行動,須在公司已停止所有業務活動至少三個月已償還所有債務(包括稅務責任及未償還的外部貸款),以及當時並未牽涉任何法律糾紛的情況下,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觸發。

清盤則可以是自願或強制,分別在於由誰觸發。若公司具有償付能力,自願清盤可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由債權人觸發;而強制清盤通常是在公司無償付能力的情況下,由債權人提出呈請,經法庭頒令強制公司關閉。

清盤與撤銷註冊的程序是怎樣的?

雖然公司選擇撤銷註冊或清盤的原因可能相似,但兩者的程序及觸發方才是真正的區別所在。

撤銷註冊

撤銷註冊的程序旨在以直接、具成本效益的方式,由公司內部結束已停業且具償付能力的公司:

  1. 取得全體股東同意撤銷公司註冊。
  2. 清償所有未履行的責任,包括稅款、僱員工資及供應商發票。公司須完成截至停業日期的審計,以向稅務局證明此事。
  3. 取得稅務清差證明,向稅務局申請「不反對通知書」。
  4.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NDR1,連同稅務局通知書及申請費用。
  5. 進入反對期,為期三個月,期間任何利益相關方均可對撤銷註冊提出反對。
  6. 在反對期內無人提出反對,公司正式解散。

自願清盤

自願清盤由公司本身啟動,並可根據公司的償付能力分為兩種方式。具償付能力的公司可進行「成員自願清盤」,程序如下:

  1. 董事作出償付能力聲明,確認公司能在12個月內清償所有債務。
  2. 股東通過特別決議,以75%的多數票決議將公司清盤。
  3. 股東委任一名持牌清盤人,負責變賣公司資產,並將任何剩餘盈餘重新分配予股東。
  4. 清盤人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其帳目,公司在三個月內解散。

若公司無償付能力,則可進行「債權人自願清盤」,程序如下:

  1. 董事召開股東會議,確認公司無力償債,必須進行清盤。
  2. 董事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完整的財務披露。該會議須在股東會議後一天內召開,並須至少提前七天發出通知。
  3. 債權人提名清盤人,其提名優先於股東的選擇。清盤人隨後變賣公司資產,並按法律優先次序將所得款項分配給債權人。債權人可組成清盤委員會,監督清盤人的工作。
  4. 資產變賣完成後,清盤人將舉行最後一次會議,公司將在三個月內解散

強制清盤

無償付能力但拒絕自願清盤的公司,可能會被「強制清盤」。這是一個由法庭主導的程序,通常由被拖欠款項的債權人發起:

  1. 被拖欠款項的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,提交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,前提是公司在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後21天內未能履行。
  2. 法庭審理呈請,確認公司無償付能力及債務的有效性,然後,
  3. 法庭向公司發出清盤令
  4. 破產管理署署長自動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,負責監督清盤過程。
  5.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清盤令發出後三個月內召開首次債權人會議,會上債權人可提名新的清盤人或成立清盤委員會。
  6. 清盤人變現資產,變賣公司資產並按法律優先次序分配給債權人。
  7. 清盤程序結束後,公司正式解散,並以最後一次會議提交最終帳目作結。

清盤與撤銷註冊各有何效力?

選擇清盤而非撤銷註冊的董事,將放棄對公司的所有權力,即使程序結束後,此效力仍然維持。舉例而言,當公司撤銷註冊時:

  • 公司在法律上不再存在,並從公司註冊處剔除,意味着公司不能再經營業務、持有資產或成為法律訴訟的一方。
  • 公司撤銷註冊後,任何無人認領的資產將歸屬香港政府(成為無主財物)。
  • 董事、高級職員及成員仍須就公司債務承擔個人法律責任。
  • 公司帳簿及記錄須在撤銷註冊後保存至少六年。
  • 在20年內提出申請,可透過法庭命令恢復已撤銷註冊的公司。

然而,當公司進行清盤時:

  • 董事將所有權力及控制權移交給清盤人。
  • 此外,董事、高級職員及成員不再就公司債務承擔個人法律責任。
  • 與撤銷註冊相同,公司帳簿及記錄須在清盤後保存至少六年,並且在20年內提出申請,可透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。

結論

層面撤銷註冊清盤
資格沒有負債的公司有未清償債務或事務複雜的公司
程序複雜程度簡單、行政程序複雜程序,涉及委任清盤人或法律專業人士
費用提交表格IR1263費用為港幣270元,提交表格DR1費用為港幣420元因涉及專業費用,遠為高昂
所需時間一般約3至4個月視乎負債情況,可能需要數月至數年
資產分配若有剩餘資產,將歸屬政府資產被出售,所得款項分配給債權人及股東
法律程序不允許有進行中的法律訴訟可以處理進行中的法律申索

 

總括而言,撤銷註冊與清盤之間的差異主要取決於公司的償付能力,但撤銷註冊絕對是終止公司業務較為簡單且具成本效益的途徑。您也可以選擇讓公司成為休眠公司,等待更佳的市場環境再重新啟動業務。如果您不確定貴公司應選擇哪種路徑,歡迎隨時聯絡我們,我們樂意為您提供協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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